在这方面,律师有不同的观点,认为企业的行为并不违法。然而,对于它是否违反了消费者保护法存在争议。一些律师认为,尽管公共服务机构拒绝现金的方式并不违法,但这对他们自己来说是方便的,但它违反了“便利”原则,比企业行为更糟糕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自开业以来,甚至没有设立出纳或出纳、刷卡或收现金。所有用餐者必须刷微信二维码才能下单并支付餐费。7月11日,一位曾经光顾过这家餐厅的用餐者向我们的记者回忆说,尽管这家店的电子支付非常方便,但也很不方便。例如,有一次,她的朋友刚付了账单,想换一道菜,但价格要贵一点。这家商店说它不能取消已经下的订单。只能选择与差价一致的产品,然后店员口头通知店内厨师更换产品
最近,银行表示“拒付现金”的做法属于拒付人民币的情况,这是违法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分行相关负责人7月11日进一步回应记者,称消费后可以通过任何电子方式支付,但不能拒绝现金支付。目前,各种电子支付方式对现金的使用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面店现象是一种新现象,目前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目前,本行法律部等相关部门正在研究相关情况,具体处罚结果需要等待一段时间。今后可能会根据有关情况出台具体规定。该负责人表示,“这其实是一件小事,但它表明电子支付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
拒绝就现金纠纷进行法律咨询:
“拒绝人民币是违法的,但它应该是相对于其他货币的。人民币拒付和现金拒付应分开处理。如果商户收到欧元和美元而没有收到人民币,则属于拒绝人民币的行为,这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法。但是,如果商户没有收到人民币或其他货币,并且只选择刷卡或微信支付的结算方式,则不应视为违反拒绝人民币法律的行为。”
但律师表示,商户的“拒付现金”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选择任何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至于政府服务机构拒付现金的行为,廖建勋说,这一行为不属于消费范畴,因此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违反了便利高效公用事业的行政原则。这并不违法,但不合理。居民应该有支付现金的选择律师认为,商户拒绝支付现金不仅不违反《人民银行法》,也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赵少华表示,拒付现金只是支付方式的选择,不应该是拒付人民币的违法行为。此外,只要商家明确消费者的支付方式,就不会侵犯消费者权益。”如果他们公开信息,消费者不接受这种方式,他们就不能进入商店消费。”
然而,律师表示,与商家的行为相比,公共服务机构拒绝现金的行为更“糟糕”“公共服务组织,如工商登记查询服务,不接受现金。这对他们来说很方便,但让一些不习惯刷卡的市民也可以。这种行为违反了为方便民众而制定的指导方针,应该改善他们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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