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权行为指的是什么
侵权行为是一种行为人实施的过错行为。在国外学者关于狭义的侵权行为的各种观点中,比较典型的是三种学说:一是过错行为说,该说从行为的角度揭示了侵权的概念。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侵权行为就是一种过错。二是违反法定义务说。该说主要是从违反法定义务的角度来界定侵权行为的概念。例如,英国著名学者温菲尔德从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相区别的角度,给侵权行为下了一个公认为最完备的定义。他认为:“侵权行为的责任系由违反法律事先规定的义务引起,此种义务针对一般公民而言,违反此种义务的补救办法,就是对未清偿的损害赔偿的诉讼”,因而侵权行为指违反了法律规定的、针对一般人的义务,而不是违反了由当事人自行协议所规定的、针对特定人的合同义务。三是过错责任说,该说认为过错只是导致侵权责任承担的根据。
从广义上理解侵权行为确实有一定的道理。但在中国民法中,“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的情况主要是指公平责任。因为我国法律并没有承认完全的无过错责任,通常所说的无过错责任就是指严格责任,而严格责任虽然是严格的,但并非不考虑过错,它仍然要以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和第三人的过错作为抗辩事由。正是因为这一原因,严格责任并非不考虑过错。
二、侵权的法律责任
冒名贷款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要成立侵权行为不仅要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还要有损害结果,而且这种损害结果和行为人的行为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也许有人认为如果冒名贷款已还清就不存在任何损害结果,银行也就不构成侵权。这是对公民姓名权的曲解,姓名权不同于名誉权,只要有了冒用别人姓名的行为,损害事实就已出现,受害人只要能证明有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存在,不需要举证证明实际损害的发生,就可以认定侵害姓名权。
披露冒名贷款的不良信用记录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对其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如果贷款合同中的签字确属他人恶意盗用、假冒,且因冒名贷款不能按期归还被银行征信系统纳入“黑名单”,被银行视为不诚信之人,应当视为公民的名誉受到了损害,如果银行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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