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执行异议期间能否强制执行
时间:2023-02-28 21:12:16 1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回答"协助执行异议期间能否强制执行"的答案如下: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此条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如果在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强制执行一概不停止,一旦执行完毕,某些违法行为将无法纠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可能因此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执行救济的目的将无法达到。此外,此条又规定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执行法院可以停止执行处分行为。但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继续执行。在实践中,有可能遇到这种情况,如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均未提供担保,但如果停止执行,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起转移。”上述案例中,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已经交付拍卖款5000余万元,但我院还未作出成交裁定。在此期间,二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执行,但未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在此情形下,如果执行法院停止执行,会损害买受人的利益,因其已交付拍卖款。但法院未作出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买受人对该拍卖房地产不享有所有权,无权处分,而法院的执行异议和复议的审查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此期间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如果不停止执行,一旦将拍卖房地产交付买受人,被执行人也可能因此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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