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复议期间不影响执行。可以中止执行的情形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等。强制执行复议期间影响执行吗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n(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n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n(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n(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n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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