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过错举证责任的认定
医疗过错举证责任的认定由提出主张的一方来举证的。一般情况下都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确定举证责任的,但是也有一些是比较特殊的,最主要就是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不同判断。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2.医务人员对发生该损害存在过错。
二、医疗损害责任过错赔偿标准
医疗损害责任过错赔偿标准是: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6.残疾用具费: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三、医疗过错行为判定的基本原则
1.医疗水平原则。设定医疗水平原则,是要求参加鉴定的专家应从国情出发,充分考虑各地区、各级医院的客观情况和现时的技术水准。该原则一般又分以下三个细则,即医院等级与专科技术相结合原则、医疗当时水平原则和医疗地域性原则。其涉及的问题是对医院或医务人员履行转医义务的评价。
2.病情紧急性原则。由于病情危重,医师在紧急状态下能够达到的注意程度与一般情形下的注意程度具有本质的区别。病情紧急性原则相对其他原则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是鉴定时的首选原则。医师以保证患者生命权为最主要目的时,有时即使出现差错,也应考虑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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