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机构怎么进行医疗过错责任举证
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应按照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严格审查有元侵权事实、损害后果、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此来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所谓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指当医疗机构成为被告时,医疗机构要向法院出示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没有发生医疗过错的证据,如果医疗机构对此举不出证据,将要承担败诉的责任,并对患者的损失给予赔偿。
当然,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医疗纠纷中由医疗机构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患者应就存在医疗行为给其带来的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患者也拥有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的权利。
二、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结果分类有哪些
①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②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③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④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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