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不能特别代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离婚案件必须在没有特殊情况的情况下出庭,也就是说当事人不能通过特别代理委托他人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除不能表达意思外,还应当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离婚代理不能特别代理
律师代理权限有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离婚案件不能特别授权代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都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是民事诉讼中的特别规定,指明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出庭。本条应分为两个部分加以理解:
一是离婚案件不论是否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必须出庭参加诉讼,当庭表明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二是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也就是说,当事人不能参加诉讼,即使委托代理人,也不能由代理人代其表示离婚与否,也不能由代理人对有关实体权利处分表态。
离婚登记是不可以代办的,就算是双方已经对于财产、孩子等问题已经做好了协议,也不可以让他人代办离婚登记手续。离婚登记需要双方当事人拿着离婚资料到民政局进行办理,如果有争议可以进行离婚诉讼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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