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9日,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救助意见》),各省、市也制定相应的救助办法,推动了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工作,取得了明确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由于《救助意见》过于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因此,有必要完善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制度。
1、加快立法步伐,完善救助法律制度。我国目前尚未颁布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法律,救助工作无章可循,虽然各省、市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救助办法,但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中还存在救助标准不统一,救助机构多元化,救助程序、条件、方式不一致等问题。因此,亟需由全国人大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制定出台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法律或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救助机关、救助标准、救助程序、救助条件等内容,并将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顺利进行。
2、强化协调配合,共同化解社会矛盾。对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中,要强化公安、检察院、法院之间的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要积极控制被告人的财产,为执行创造良好的条件;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要认真做好被告人及其亲属的思想疏导工作,尽可能地在起诉阶段进行部分民事赔偿或全部民事赔偿;法院在审判阶段要积极开展对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工作,最大努力地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
3、严格公正执法,体现宽严相济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此,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要对已进行部分或全部民事赔偿的被告人在量刑建议上提出减轻刑罚的建议。法院在刑事审判中,要争取被告人及其亲属自觉履行赔偿义务,对已进行部分或全部民事赔偿的被告人在量刑上作出减轻刑罚的刑事判决,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
4、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工作效果。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要以职权积极开展对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调查工作,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迅速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及时进行评估、拍卖,最大限度地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扎实开展执行和解工作,认真做好被执行人及其亲属的思想疏导工作,积极争取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或由其亲属代为履行义务,努力做好申请执行人的工作,赢得申请执行人的理解和支持,最大限度地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努力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5、提高救助标准,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目前,在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工作中,主要是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且救助的金额偏低,特别是对伤残较重、需要多次治疗的被害人一次性救助的作用有限,效果不明显,也极易引发信访和上访。因此,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根据刑事被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家庭的实际状况,综合确定救助的金额和次数,特别要对需要多次治疗的刑事被害人可以进行二次或多次救助,更好地体现人文关怀。
6、拓宽救助渠道,争取各方理解支持。目前的救助资金主要是通过财政拨款的渠道,通过每年增加财政拨款的方式显然是不可行的。因此,法院要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加强与民政、慈善机构和被害人所在基层组织联系和沟通,对被害人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办理低保手续;对被害人符合慈善救助条件的,及时进行慈善救助;对被害人生活困难的,由基层组织适时进行生活补助,扶贫帮困,尽量解决诸如廉租房、学费减免、就业推荐、医保等问题,帮助被害人渡过生活难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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