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包括盘盈存货的价值。物资在运输途中发生的非正常短缺与损耗,也通过本科目核算。盘盈固定资产的价值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按盘盈、盘亏的资产种类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待处理财产损溢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盘盈的现金、各种材料、库存商品等,借记库存现金、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②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库存商品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材料、库存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③盘盈、盘亏、毁损的财产,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按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本科目余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按其借方差额,属于管理原因造成的,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属于非正常损失的,借记营业外支出——盘亏毁损损失;按其贷方差额,贷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收入——盘盈利得科目。
(4)企业的财产损溢,应查明原因,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处理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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