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2条第2款,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残疾等级。最重的是1级,最轻的是10级根据现行的残疾等级鉴定标准,每个等级的分类原则如下:1级是指器官丧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得到补偿,有特殊的医疗依赖性,而生活是完全或大部分人无法照顾自己;2级是指严重的器官缺陷或畸形、严重的功能障碍或并发症、特殊的医疗依赖性或无法照顾自己的大部分生命;3级是指严重的器官缺陷或畸形、严重的功能障碍或并发症、特殊的医疗依赖或无法照顾自己;4级指严重器官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特殊医疗依赖和自我护理;5级指大多数器官缺损或明显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一般医疗依赖和自我护理;6级指大多数器官缺损或明显畸形、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一般医疗依赖和自我护理;7级指大多数器官缺损或明显畸形、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一般医疗依赖和自我护理;8级为部分器官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药物依赖、自理;9级为部分器官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和自理;10级是指部分器官缺陷、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和自我护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授权,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制定新的劳动能力评估标准。新标准出台后,,各级划分原则以新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22条为准。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等级评定,自理障碍程度划分为十个残疾等级,最重的是1级,最轻的是10级。有三种级别的自理障碍:完全不能照顾自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分区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向各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工伤认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代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市的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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