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204条不能调解案件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这是因为这类案件原属公诉案件,只是被害人依法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控告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已决定对被告人不予起诉或者仍维持对被告人不予起诉的决定,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能够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不得已直接向法院起诉,因而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不能进行调解。
自诉与请诉的开庭程序都没有分别的,法院是许可自行答辩的,都是先要起草起诉状,然后连同所有有关证据文件提交给法官,你到法院提请诉讼时会有文员指导你该做些什么的了,只是起诉状的编写格式有规定,这点你也可直接于起诉时向法官查询就行的了,法院里也有格式的范本可以参考的,至于开庭时法官等人会给控辩双方轮流发言陈词,这些一切程序都会有指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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