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可以进行调解。《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根据该条规定,自诉案件有4种处理方式:
(1)调解。
(2)当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
(3)撤回自诉。
(4)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按《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审理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这是因为这类案件原属公诉案件,只是被害人依法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控告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已决定对被告人不予起诉或者仍维持对被告人不予起诉的决定,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能够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不得已直接向法院起诉,因而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不能进行调解。
一、司法机关调解的方式是什么?
调解员可以采用其认为有利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方式对争议进行调解。这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调解程序开始之后,调解员可以单独或同时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调解;
2.调解员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的,可向他方当事人通报单独会见的情况,当事人另有要求的除外;
3.调解员可以对争议进行面对面的调解,也可以进行背对背的调解;
4.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建议或方案;
5.调解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聘请有关专家就技术性问题提供咨询建议或鉴定意见;
6.调解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补充材料;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根据已掌握的情况,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向当事人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
7.经过调解,在当事人之间仍无法达成和解的情况下,调解员可以提出最后的建议或方案。
调解在调解中心所在地进行。如当事人另有约定,经调解中心同意,或由调解中心建议并经当事人一致同意,亦可在其它地点进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聘请有关行业的专家参与调解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经过调解,如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各方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上签字及/或盖章,应当事人的要求,调解员可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调解书,由调解员在调解书上签字并加盖调解中心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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