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都有什么福利待遇临泉当地
时间:2023-06-18 18:20:55 1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一般规定

关于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第1项规定,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规定?第2条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在合同期内劳动者应享受各种社会保险待遇,依法享受医疗、基本生活待遇

二、医疗期

关于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三、工资

关于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四、保险

关于医疗费待遇企业为职工办理了医疗保险的,由医保报销;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给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员工可以参照当地医疗保险统筹支付标准要求用人单位核报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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