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时间:2023-05-07 18:50:47 2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逐步放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四)不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二)在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前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就下列事项向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目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销售比例;用地面积及要求;所需水、电、煤、气或其他能源的条件和数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外国投资者报告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当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对外经济贸易。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然后颁发批准证书。在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设立外资企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并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权限的同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认为上述文件不完整或者不适当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或者修改。(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外国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商业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外国投资者申请工商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设立企业。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其成立之日,符合中国法人法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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