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都谁具有原告资格
涉及分包的主体确认:因分包单位原因致使建设单位发生损失的,建设单位叫以以总包单位为被告,直接向总包单位索赔。而总包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以有责任的分包单位为对方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
产品质量侵权的主体确定: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第三人财产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为原告,而确认对方当事人时应区分涉案工程是否已交付。在工程交付前,以承包人为被告;在工程支付后,以发包人为被告。
施工人侵权的主体确认:施工期间因承包人过错致人损害,如在公共场所,道旁或地上挖坑,安装地下设施,未设明显标志和未采取安全措施致第三人损害的,以承包人为被告,而发包人不列为被告。
二、哪些案件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案由的规定》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
(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五)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六)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八)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为准。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签约准备阶段的风险;合同条款确定阶段的风险;合同审定签字阶段的风险。
(三)建设施工合同注意事项。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有效和无效,以及合同效力的冲突;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后果;建筑施工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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