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在此基础上予以明确规定: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时候都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只能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案件,不能约定其他法院管辖。
一、建筑施工程序一般包括哪几个阶段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最初的酝酿、可行性研究、决策,到工程设计、组织施工、试车投产、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中,各个阶段的工作内容及其应遵循的先后次序。工程建设是人类改造自然的活动,建设工作涉及的面很广,完成一项建设工程需要很多方面的密切协作和配合,其中有些工作内容是前后衔接的,有些是互相交叉的,有些则是同步进行的。所有这些工作都必须纳入统一的轨道,遵照统一的步调和次序来进行,才能有条不紊,按预订计划完成建设任务,并迅速形成生产能力取得使用效益。
二、建筑施工的特点
(一)建筑施工的流动性
建筑产品的固定性决定了建筑施工的流动性。一般工业产品,生产者和生产设备是固定的,产品在生产线上流动。而建筑产品则相反、产品是固定的,生产者和生产设备不仅要随着建筑物建造地点的变更而流动,而且还要随着建筑物的施工部位的改变而在不同的空日流动。这就要求事先有一个周密的施工组织设计、使流动的人、机、物等互相协调配合、做到连续、均衡施工。
(二)建筑施工的工期长
建筑产品的庞大性决定了建筑施工的工期长。建筑产品在建造过程中要投入大量劳动力、材料、机械等、因而与一般工业产品相比.其生产周期较长、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这就要求事先有一个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尽可能缩短工期。
(三)建筑施工的个别性
建筑产品的多样性决定了建筑施工的个别性。不同的甚至相同的建筑物。在不同的地区、季节及现场条件下,施工准备工作、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等也不尽相同.因此,建筑产品的生产基本上是单个订做、这就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根据每个工程特点、条件等因素制定出可行的施工方案。
(四)建筑施工的复杂性
建筑产品的综合性决定了建筑施工的复杂性。建筑产品是露天、高空作业,甚至有的是地下作业.加上施工的流动性和个别性.必然造成施工的复杂性、这就要求施工组织设计不仅从质量、技术组织方面考虑措施,还要从安全等方面综合考虑施工方案,使建筑工程顺利地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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