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止探视权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中止探视权的情形具体有探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法律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望孩子没有约定怎么办
1.对有关探视权的规定进行立法补充。一是增加探视一方对子女的知情权,即不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对子女的生活、学习、健康状况、思想等情况有知晓的权利;二是增加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即与对方就有关子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有共同决定的权利,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2.加大宣传力度,使离婚当事人树立正确的权利观。镇、村以及街道办、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普及民法典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讲解、宣传新的民法典知识。
3.对于探视权行使时间、方式、地点问题,法官应从探视权的立法本意出发。
4.法院就探视权问题进行判决时,应充分考虑个案情况,因案而异,不应搞“一刀切”。
三、探望孩子时间上有要求吗
探视孩子的时间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双方可以通过离婚协议书进行书面规定。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探视孩子时间如何规定应该上交于法院,由法院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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