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损失与违约金的关系
时间:2023-03-14 16:00:47 1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关于违约金的基本性质,根据民法典规定,其对违约金描述以及对违约金的调整是以“造成的损失”为参照系数的,也即仍受民法“损失填补”原则规制,故其基本性质应界定为预定的损害赔偿金,是以补偿性为基础的,它是当事人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前确定的。

基于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在性质、功能上的相当性以及违约金适用上的方便性,根据民法典上的约定优先原则,可以确定两者的基本关系为二者不能并用,且应优先适用违约金条款(责任)。

民事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利息应区分是利息损失还是利息收益。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购房人所主张赔偿的购房款利息属于利息损失,适用损害赔偿的债上请求权规则,它与违约金在性质、功能上相当,根据民法典约定优先原则,二者并不能并存,应优先适用违约金条款。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可依当事人申请对违约金作出适当调整。

一、合同解除退款违约金能得到支持吗

解除合同后,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如果支付了钱款的,可要求其返还并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如果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违约金条款的适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所以,合同解除后,仍然可以要求退款和支付违约金。

二、合同违约金怎么办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相应的利息作为补偿,利息的计算标准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这种主张必须在仲裁请求中明确是利息损失,不要与违约金混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对于主张违约金还是主张利息损失不明确的,仲裁员可以行使释明权,要求当事人明确仲裁请求,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违约金的适用要以约定为前提,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方支付给对方一定金额的货币。

《民法典》第58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此,违约金的适用是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为前提的,如果合同中没有对违约金作出相关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在仲裁请求中主张违约金的,仲裁庭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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