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调解书内容
我国《仲裁法》第52条规定,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这是仲裁调解书的法定内容。具体制作如下:
(一)、首部
1、文书标题。文书标题由文书制作机构名称和文书名称组成,即××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分两行居中书写。
2、文书编号。同仲裁裁决书,将裁字改为调字。
3、仲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同仲裁裁决书。
(二)、正文
1、写明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依据、仲裁庭产生和组成的情况,仲裁庭对案件的审理情况等。
2、写明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以及所发生的争议事项。
3、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这是调解书最重要的内容。调解书必须全面、准确反映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但调解内容必须合法,并且不自相矛盾。协议不止一项的,应分别列明,并记载履行的具体期限和方式,使调解内容具有可操作性。
4、如果调解协议没有涉及仲裁费用,仲裁庭交代仲裁费用的分担情况。
(三)、尾部
1、写明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
2、在调解书的右下方由仲裁员依次签名,在签名下方注明制作调解书的年月日,在日期上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二、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向哪个部门申请
(一)《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237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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