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房屋交付日期可以适度地延长至最多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此种做法被视为合法行为。然而,若开发商未能依照既定约定日期按时交付房屋,您首先需要向开发商发出正式的书面催告函,以督促其尽快履行其应尽的合同责任和义务。当您收到催告函后的三个月宽限期结束时,倘若开发商仍未履行其合同义务,那么您将享有权利请求解除这份合同,除非双方在此之前已经达成了其他明确的协议。在法律层面上,并没有明确的条款规定或者双方事先约定的情况下,经过催告之后,解除合同的合理期限通常被认定为三个月。至于那些尚未进行过催告的购房者而言,他们的解除权应当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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