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股东资格的条件
时间:2023-05-07 20:53:19 3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根据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除上述一般条件和法律关系外,具体适用条件如下:

(1)投资者必须完全不履行出资义务或在出资后全部抽回出资,部分不履行出资义务或抽回出资的股东不适用(2)标的物被取消资格的股东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适用;(三)股东大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前,公司应当督促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出资或者返还已提取的出资。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不缴纳或者不返还出资的,股东大会才能通过决议解除其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中规定:,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尚未缴纳出资或者缴纳出资后已全部提取出资的股东限期缴纳或者返还。其他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不缴纳或者不退还的,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取消其出资资格;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完全抽回出资的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取消其出资资格。

取消股东资格,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条件。如果不符合相关条件,很难贸然取消股东资格,具体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关于股东资格取消的条件和具体内容,您可以找律师为自己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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