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消股东资格的程序与股东大会相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时,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公司章程不能通过,应当剥夺少数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因此,在其他股东虚假出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下,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也可以在董事会、监事会、监事会召开时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监事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对未实际出资的股东,行使股东资格解除的权利。
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议事方式和表决方式。《公司法》只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此可以推断,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取消股东资格的表决权比例为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一半以上。股东资格丧失,是指因法律原因或者法律程序丧失股东资格。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公司解散、破产、合并等法人资格消灭;
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者法人股东终止;
3。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份。股份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公司依法回购股份;
5;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捐赠、纳税、善意取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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