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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股东资格三个条件

2020-06-13 113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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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应当符合三个要件: 第一,股东具有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部分出资不应包括在内; 第二,公司给予该股东补正机会,即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第三,公司应当依法召开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如果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法律依据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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