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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股东具有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对于部分未履行或部分抽逃出资的股东不适用解除股东资格; 第二,公司给予该股东补...
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股东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部分未履行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不适用解除股东资格;二是公司给股东补正的机会,即应当督促股东在合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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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决定股权既是股东的身份权也是财产权,不能因除名丧失。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享有的固有权利,是股东的合法财产权,股东合法财产的处分权,只能由股东本人行使。《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和《物权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均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在没有经股东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议强行转让其股权的行为,是对股东合法权益的一种侵害。章程多数决的效力仅应及于公司经营管理的事项和股东共同利益的事项,而不应及于股东个人利益的事项。因此,股东资格非经股东自愿或法律规定不可被剥夺。公司以章程多数决的效力作出对你退股决议,非你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退股决议应属无效。因此,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不能剥夺你的股东资格。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推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7、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本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特有的职权)。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时说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手续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支付相应的出资。公司债权人在办理法定减资手续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出资前,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有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对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认定,可以委托相应的审计机构对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股东除名应当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股东大会决议。因为除名事项很重要,所以召开股东大会表决股东除名事项,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被解雇的股东没有会议的,应当及时通知被除名股东。
可以要求剥夺、解除其股东资格。但解除股东的股东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和程序: 1、解除股东资格这一严厉的措施,只应用于严重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即“未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如果只是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的情形的,通常都不应该要求剥夺股东资格。 2、公司在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前,应给予该股东补正的机会,即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只有该股东在公司催告的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才能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法院才能确认公司这种除名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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