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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不能取消股东资格。没有经股东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议强行转让其股权的行为,是对股东合法权益的一种侵害。章程多数决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限内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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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议事方式和表决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仅规定在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此推知,若无公司章程的规定,解除股东资格的表决权比例为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认定,可以委托相应的审计机构对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股东除名应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股东会决议,因除名事项事关重大,故召开股东会议,对股东除名事项进行表决,该决议以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被除名股东未出席股东会议,应及时将该决议通知被除名股东。
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股东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部分未履行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不适用解除股东资格;二是公司给股东补正的机会,即应当督促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三是公司应当依法召开股东大会,作出股东大会决议。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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