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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股东资格的股东会的召集程序与一般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相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在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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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股东资格的条件如下: 1、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 2、召开股东会,并经过股东表决,通过了解除该股东资格的决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限内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以股东大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股东请求确认解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时说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手续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支付相应的出资。公司债权人在办理法定减资手续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出资前,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有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对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认定,可以委托相应的审计机构对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股东除名应当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股东大会决议。因为除名事项很重要,所以召开股东大会表决股东除名事项,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被解雇的股东没有会议的,应当及时通知被除名股东。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时说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手续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支付相应的出资。公司债权人在办理法定减资手续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出资前,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有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对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认定,可以委托相应的审计机构对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股东除名应当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股东大会决议。因为除名事项很重要,所以召开股东大会表决股东除名事项,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被解雇的股东没有会议的,应当及时通知被除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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