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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时所说的“代物清偿”,即为原先负有向第三方支付一定额度之金钱义务,期满之后尽其所能仍无法实现履行之时,双方进而议定采用其他物品进行债务交换。
亦或当借款期间内就已确立的互约条件,一旦未能如期偿还放款人,将由特定物品来实现债务之间的相互平衡。
《民法典》第九百零一条
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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