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叉管辖与并案管辖有哪些区别
1、交叉管辖与并案管辖的区别:主要是概念上的区别:交叉管辖:公安机关与检察院交叉的案件,先将对方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对方,然后根据主罪予以分工。并案管辖:将原本应由不同机关管辖的数个案件,合并由同一个机关管辖。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条第三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1)一人犯数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刑事案件移送管辖情形有哪些
1、移送管辖主要包括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送管辖。
2、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
(1)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2)此种情形,如果其中一人或者一罪正在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移送上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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