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管辖和并案管辖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两种管辖方式。它们的本质区别在于概念。交叉管辖是指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之间,当两个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先将对方管辖的案件移交给对方,然后根据主罪分工。而并案管辖则是指在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将案件合并审理,由一个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简而言之,交叉管辖是先移交案件,再根据主罪分工,而并案管辖是直接将案件合并审理。
交叉管辖和并案管辖的区别在于,它们的本质区别在于概念。具体而言,交叉管辖是指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之间,当两个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先将对方管辖的案件移交给对方,然后根据主罪分工。而并案管辖则是指在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将案件合并审理,由一个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并案管辖:将原本应由不同机关管辖的几个案件合并为同一机关管辖。
并 案 与 交 叉 管 辖 : 本 质 区 别 与 实 践 操 作
并案与交叉管辖是两个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概念。它们的本质区别在于,并案是指两个或多个案件在同一法院集中审理,而交叉管辖则是指两个或多个案件分别由不同法院审理。
在实践中,并案与交叉管辖的具体操作有所不同。对于并案,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依法将相关案件合并审理,以保证案件得到及时审理。而对于交叉管辖,则需要通过司法协助等手段,确保不同法院之间对案件的审理相互协调。
总的来说,并案与交叉管辖在司法实践中都具有其重要性。在并案中,可以提高法院审理案件的效率,促进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而在交叉管辖中,则可以保证不同法院之间对案件的审理公正、公平。因此,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并案或交叉管辖方式,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
并案与交叉管辖在司法实践中都具有其重要性。在并案中,可以提高法院审理案件的效率,促进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而在交叉管辖中,则可以保证不同法院之间对案件的审理公正、公平。因此,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并案或交叉管辖方式,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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