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消费者的消费知识获取权?
时间:2023-08-05 17:21:22 43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仅要依靠法律规范,还要依靠政府依法行政,依靠消费者组织积极开展活动,还要依靠消费者自身提高保护意识,提高保护权益的能力,这就需要消费者努力学习相关的消费知识,对商品和服务有一定的了解。基于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消费知识获得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只有保障消费者获得商品和服务知识的权利,消费者才能理解和掌握商品及其服务的基本知识和使用技能,合理消费,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消费者需要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用途,性能,质量,效果,有效期限等基本问题有概括性的了解,然后才决定是否购买;消费者使用商品则需要对正确使用的方法,保管与维修等方面的知识有所了解。消费者有获取这些知识的权利,但同时,法律对于消费者也有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消费者要有意识地学习消费知识,提高自己的保护能力,减少盲目消费、冲动消费、不恰当使用商品等,明确消费,才能更好地实现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处罚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有关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责任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涉案情况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侵权行为所认定的相关事项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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