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的各个关键组成部分在相互连结以及发挥其实际作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平面乃至立体结构体系,倘若这个体系并未经过严格的验收程序或在经过核验后被明确鉴定为无法满足相关质量要求的话,那么我们便可以将之视为房屋质量存在缺陷的表现;
而如果因为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已经对购买者享有该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及用途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那么同样也可以将这种情况判定为房屋质量不合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