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失格。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主体结构定义,它是指房屋中的主要构件相互链接、发挥作用所形成的平面或立体构筑物,必须具备符合技术规定的强度、韧度以及稳定性能,以便能够承受建筑自身所承载的各类荷载。例如地基、承重墙体等关键部位出现结构性破裂、倾斜乃至崩塌等现象,应被视为主体结构存在严重缺陷。
(二)对正常居住使用产生严重影响的质量问题。此类问题主要是指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导致购买者无法充分享受到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及用途的情况。例如,无法正常供应水电、隔音效果未达到标准等。
(三)其他常见质量问题。例如,房屋漏水、地面空鼓、墙面涂料脱落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子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运用,或许房子交付运用后,房子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恳求解除合同和补偿丢失的,应予支撑。第十三条因房子质量问题严峻影响正常寓居运用,买受人恳求解除合同和补偿丢失的,应予支撑。交付运用的房子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当修正职责;出卖人回绝修正或许在合理期限内延迟修正的,买受人能够自行或许托付他人修正。修正费用及修正期间形成的其他丢失由出卖人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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