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保险事故是由于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的,保险人自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向被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第四十六条规定:“因被保险人的过错,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因此,判断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绝赔偿,我们要看两点,一是本案中是否存在“保险标的第三人损害”。二是看车主是否存在“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过错”。一般来说,高速公路上不应该有钢筋。钢筋跳出的原因恐怕是别人在高速公路上故意或过失丢弃或摔倒。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都可能对交通造成损害。虽然损失并不具体到哪辆车,但一旦一辆车走运,保险标的就有第三方的损失。然而,保险公司拒绝索赔的原因令人费解。所谓“文件材料不能证明其具有法律意义,可以转让给保险人的权益”等等,我根本不知道他们在说什么。什么是“保险人的可转让权益”?被保险人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保险公司赔偿完毕后,被保险人应当将该项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赔偿是这种权利转让的先决条件。不补偿,不转让。如何要求被保险人先转让这种追索权?显然,保险公司扭转了因果关系。其次,在法律规定上,只有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才能相应地扣除保险赔偿金。如果保险公司能够行使代位求偿权,即使涉及追偿,也无法追偿,而且被保险人没有过错,保险公司也不能扣除赔偿金。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不知道谁在高速公路上得到了钢筋,他的错是什么?保险公司可以调查并找出第三方。如果保险公司找不到第三者,就无法追偿,但与被保险人无关。因此,保险公司不能拒绝赔偿。
如果在所有的保险理赔中,被保险人必须保证保险公司能够成功代位,否则将无法获得赔偿,保险公司将没有支出和风险,只能徒劳赚钱。那是保险吗?因此,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拒绝索赔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拒绝索赔的理由根本无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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