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指定辩护的阶段具体有哪些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如果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是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对象的,其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指定辩护作为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法律援助的高级阶段,对规范和完善刑事司法活动具有积极作用,该制度在中国起步较晚,与国际公约及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诸多国家规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标准差距很大,且任意性指定范围太广,未能充分体现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的现代司法理念,现代法制对于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任何涉及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及如何处罚的审判,都必须给予他充分的辩护权,包括保障其获得帮助的权利。
辩护分为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法院基于法律及被告人的特殊身份或某种情况,指定律师或其他公民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制度。在我国,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通常被指定的辩护人由律师承担。这种辩护人称为指定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决定是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如果被指定的是律师,那么人民法院与律师所在单位则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
指定辩护在法律程序上肯定会有不少的限定条件,因此自己需要积极的注意有关的法律约束,只要自己的操作符合国家的有关条例就可以解决,但是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会有较多的争议,所以在援助的基础上最好是做好充分的准备,这样事情的处理就会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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