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原告举证不能被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某农业科技公司诉称,原告经营农作物常规种子、化肥、种苗(批发、零售)生意,被告刘某在舞阳县某镇开设一家农资经营门市部。2012年,原、被告建立业务关系,由原告销售给被告种子、农药等,然后被告在其经营的门店零售,截至2012年11月7日,双方算账后,被告欠原告货款11840元,双方约定2012年12月31日还清,被告签名欠条。此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推托,至今未予偿还。
被告刘某辩称,其本人不欠原告,欠条上名字不是刘某本人签的,刘某就没有给原告打过欠条,欠条是假的,可以对刘某的笔迹做司法鉴定。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在舞阳县某镇开设农资经营门市部。开庭时,原告向法庭提交一欠条,欠条上载明:今欠种子、农药款壹万壹仟捌佰肆拾元,定于2012年12月31日前结清,逾期则按每月一分计息。欠款人(签名):刘某,2012年11月7日。庭审中,原告称该欠条上刘某的名字是被告刘某的妻子书写的。被告在庭审中不承认欠原告货款,称没有给原告打欠条,原告提供的欠条是假的。原告没有提供该欠条是由被告的妻子代替被告签名的证据。
该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清偿货款,被告称不欠原告货款,也没有给原告出具过欠条,认为欠条是假的。原告在庭审中又称据以起诉被告的欠条是被告的妻子亦被告名义出具的,但却提供不出来证明欠条是被告之妻以被告名义出具的证据。原告不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欠货款的事实,该院不能认定被告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该院不予维护,该院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某农业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全文71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