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获悉,青羊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驳回了原告贾X以借条为依据索要欠款的请求。
去年4月11日,贾X等人与王X、温X在本市某茶楼见面,贾X要求王X出具借条,内容为王X向贾X借款5万元,并以2009年3月1日为落款时间。次日,王X、温X向当地派出所报案,随后贾X起诉至法院要求王X归还这笔借款,并提交了借条,称是王X于2009年3月1日当着温X的面在茶楼写的。王X辩解,自己从未向贾X借款,这张借条是在贾X的逼迫下写的。
法院审理查明,温X2009年3月1日在天津。并且根据温X及该茶楼的两名服务员在派出所的陈述显示,该借条是2009年4月11日在茶楼所写。在此情况下,贾X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实该借条形成的合法性及内容的真实性,故对该借条,法院不予认定。以证据不足为由,法院驳回贾X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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