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20000元借款欠条,欲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一案,近日由云南昭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曹先佐因举证不能,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09年2月4日,原告向法院诉称,自己与借款人陈昌丽系朋友关系,2008年7月14日,陈某向其借款2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08年12月前偿还全部欠款,时至今日,被告仍未还款,于是起诉到法院。
陈昌丽认为,原告曹先佐虚构借款20000元事实,捏造证据:一方面欠条内容记载2008年7月14号陈昌丽欠曹先佐(杨心)¥20000.00万元人民币,即欠原告2亿元人民币写法不实;另一方面欠款人处签字为陈昌丽不是自己亲笔书写,系原告模仿自己签名,并向法院申请签字笔迹的司法鉴定。
2009年3月23日,云南省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对欠条上签有陈昌丽的签字做出鉴定结论为:送检《欠条》欠款人处陈昌丽的签名不是陈昌丽书写。
昭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债款,所举证据《欠条》,经鉴定欠款人处陈昌丽的签名不是其本人亲笔书写。曹先佐提供的证据与鉴定结论相矛盾,且曹先佐又不能举出其他合法有效证据与之印证,故法院不予采信,依法不予支持。法院逐作出驳回曹先佐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全文52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