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辨借条真假无法证实“假”签名被判还款
时间:2023-06-13 20:45:05 41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借款纠纷中,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被告对已还款负有举证义务。

一张金额为3400元的借条,看似一起简单的借款纠纷,原、被告双方却为了证实该借条的真假争吵不休,被告为此两次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12月9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王某珍偿还原告李某文借款3400元。

原告李某文与被告王某珍因生意相识,后被告王某珍向原告李某文借款3400元,于2012年11月10日向原告出具一张金额为3400元的借条,约定借款在2012年年底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该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诉讼中,被告王某珍辩称其未向原告借钱,借条上的签名及手印并非其本人所写及按捺,且原告持有的借条是原告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了被告签字的结果,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两次申请对原告李某文提供的借条中“王某珍”签名及手印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该签名及手印进行鉴定,但第一次鉴定因被告提供的鉴定材料不足被退回,第二鉴定因被告未缴纳鉴定费又被退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珍向原告李某文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依法应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但其逾期未还,已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的其未向原告借钱、借条上的签名及手印并非被告本人所写及按捺的抗辩,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被告对此负有举证义务,但被告在提出对借条上的签名及按捺手指印进行鉴定之后,未交鉴定费导致鉴定不能,视为被告放弃相应的举证义务,故对被告的该抗辩意见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辩称的原告持有的借条,是原告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了被告签字的结果,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条应属无效的答辩意见,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答辩意见亦不予采纳。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全文76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借条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借条应写明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法定全名,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更新时间:2024-01-15 09:30:14
查看借条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借条 最新知识
针对申请辨借条真假无法证实“假”签名被判还款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申请辨借条真假无法证实“假”签名被判还款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