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纠纷中,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被告对已还款负有举证义务。
一张金额为3400元的借条,看似一起简单的借款纠纷,原、被告双方却为了证实该借条的真假争吵不休,被告为此两次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12月9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王某珍偿还原告李某文借款3400元。
原告李某文与被告王某珍因生意相识,后被告王某珍向原告李某文借款3400元,于2012年11月10日向原告出具一张金额为3400元的借条,约定借款在2012年年底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该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诉讼中,被告王某珍辩称其未向原告借钱,借条上的签名及手印并非其本人所写及按捺,且原告持有的借条是原告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了被告签字的结果,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两次申请对原告李某文提供的借条中“王某珍”签名及手印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该签名及手印进行鉴定,但第一次鉴定因被告提供的鉴定材料不足被退回,第二鉴定因被告未缴纳鉴定费又被退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珍向原告李某文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依法应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但其逾期未还,已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的其未向原告借钱、借条上的签名及手印并非被告本人所写及按捺的抗辩,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被告对此负有举证义务,但被告在提出对借条上的签名及按捺手指印进行鉴定之后,未交鉴定费导致鉴定不能,视为被告放弃相应的举证义务,故对被告的该抗辩意见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辩称的原告持有的借条,是原告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了被告签字的结果,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条应属无效的答辩意见,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答辩意见亦不予采纳。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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