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人翟某某与钱某某经朋友介绍相识,朋友介绍钱某某系建筑商,生意做得很大。一来二去,翟某某与钱某某逐渐熟悉,经常在一起聚会喝酒。朋友称呼钱某某为钱哥,翟某某只知道钱哥的名字叫钱X。
2014年,钱某某以建设工程临时周转资金缺乏为由,向翟某某借款20000元,承诺在10日内偿还。碍于面子,翟某某未要求钱某某出具借据。一个月后,翟某某向钱某某提及还款事情,钱某某以资金尚未回笼为由拖延。又经数月,欠款仍未偿还。翟某某要求钱某某出具欠条,钱某某出具了欠条一张交给翟某某,载明:今借到翟某某人民币两万元整(¥20000),二十日内偿还。钱X.2014.11.28。后经翟某某多次催要,钱某某未予偿还。翟某某遂将钱X,告上法庭,要求钱X偿还借款20000元。
法庭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时,钱某某表示,该欠条系其出具的,但其名字不叫钱X,钱某某出示了其身份证,并承诺会尽快偿还欠款。但钱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日前,法院就翟某某与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缺席作出判决:钱某某偿还翟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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