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做了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中,常见如因主人遛狗时未将狗拴牢,导致狗在奔跑过程中将他人撞倒摔伤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都可能成为侵权责任主体,即便是暂时替朋友照看宠物也不能疏忽大意。
二、什么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根据致害动物的种类和性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是过错推定原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法律特征包括:就是致害动物是饲养的动物;责任形态是对物的替代责任。
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责任主体为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即能够通过自己的控制行为掌握饲养动物危险性扩散的人。
(二)侵权行为的存在,即饲养的动物实施加害行为。
(三)被侵权人遭受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一般情况下理解为饲养的动物将人咬伤、抓伤、踩伤等人身损害,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应包括被侵权人因饲养动物致害遭受惊吓、恐吓等心理恐惧从而诱发的精神上的损害。
(四)侵权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饲养动物的行为事实上造成了被侵权人的损害,动物的致害行为与被侵权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全文60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