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含义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根据致害动物的种类和性质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1、存在损害。损害存在,意味着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动物造成被侵权人的人身损害,包括死亡、残疾和一般伤害。动物造成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害,例如动物致伤他人的动物,动物闯入他人房屋造成家具的损坏等,都构成财产损害的事实。饲养动物致害的事实还包括妨害。动物妨害是客观存在的,比如学童因恶狗常立于其赴校必经之路而不敢上学等这也是一种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2、该损害是由饲养的动物造成的。只有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才能产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关于“饲养的动物“的理解,说法不一。张新宝教授认为,“饲养的动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它为特定的人所有或占有,换言之,它为特定的人所饲养或管理;第二,饲养或管理者对动物具有适当程度的控制力;第三,该动物依其自身的特性,有可能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第四,该动物为家畜、家禽、宠物或驯养的野兽或爬行类动物。我们认为,应该从下方面界定“饲养的动物“,一是与人的关系的从属性和依附性;二是具有的人身和财产危险性;三是可划分为动物类的生物区别性。
3、损害是由动物的独立动作造成的。动物侵权的特点在于:致人损害的结果并非人的行为,而是动物的独立动作所致。如果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故意利用动物致人损害,那么这时就不是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而是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动物只是作为人损害的工具而已。所谓独立动作是指动物不在人的意志支配下独立加害于他人,其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管束不周的行为。
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做了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中,常见如因主人遛狗时未将狗拴牢,导致狗在奔跑过程中将他人撞倒摔伤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都可能成为侵权责任主体,即便是暂时替朋友照看宠物也不能疏忽大意。
二、饲养动物侵权是无过错责任吗
在现实生活中,一般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多以狗类为多。对于养狗咬伤他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所以,如果被侵权人恶意挑衅饲养的狗导致被咬伤了,那么狗的饲养人或是管理人可以免责。如果被侵权人没有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被咬伤的损害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存在较大过失的,那么狗的饲养人或是管理人可以减轻自己的责任承担。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履行的义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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