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被车门夹伤不算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算工伤。
而被车门夹伤显然不属于交通事故,也不属于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以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不属于工伤。
公交车门夹伤乘客,能否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2014年1月18日,梁某驾驶某公交公司所有的大型客车行驶至北区路112公交车站路段时,该车右后门将刚下车的乘客陈某右手挤压后致其倒地,造成陈某受伤。
事发后,陈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等多处受伤。经鉴定,陈某左上肢功能部分丧失,伤残程度为十级。其右手功能部分丧失,伤残程度为十级。
交警部门对该事故作出认定,梁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之规定,负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
另查明,某公交公司垫付陈某门诊费用986.3元、住院费11967.83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960元,并另向陈某支付了出院后三个月的护理费7280元。
涉案车辆由某公交公司在重庆一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陈某认为,该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将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梁某在未关好车门的情况下即行车,致使陈某受伤,对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因事发时梁某为某公交公司员工,且正在履行职务行为,故某公交公司应对陈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陈某虽为公交车乘客,但在事故发生时,属于正常下车后因本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符合交强险中的“第三者”的身份,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认定乘客系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乘客陈某各类损失437.12元。
案例分析:
机动车保险涉及到“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的认定以事故发生时为节点
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到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
本车人员在正常下车、下车休息、指引倒车等情形下因本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由于其车上人员身份已经正常发生转换,应当认定为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本案中,陈某在事故发生时,由车上乘客转化为离车人员,属交强险规定的“第三者”的身份,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陈某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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