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示催告是怎样管辖的
持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程序的,应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即持票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将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57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1、票据权利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非票据权利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果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起诉的不是票据纠纷,则不应适用票据纠纷管辖的规定。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1、程序性质:非讼程序。
2、法院审理的二阶段性:公示催告阶段+除权判决阶段。
3、审理方式的特殊性:主要是书面审查和公示方式。
4、审判组织形式: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单一式合议制)。
5、管辖与审级制度: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管辖;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不得再审。
6、适用范围
(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
(2)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包括记名股票、提单、仓单等提货凭证。
三、公示催告阶段有哪些
1、法院对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1)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7日内以裁定方式驳回申请。
(2)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受理案件的同时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3日内发出公示催告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2、申报权利与审查
(1)申报权利的期间:公示催告期间或除权判决作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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