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与客体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刑法第206条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由此可见,刑法对本罪没有规定起刑点的数额标准。
为便于操作,切实有效地打击此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详细解释。《解释》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百元版以每份100元,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万元版以每份1万元计算,以此类推。下同)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数量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j二或者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因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100万元以上的;(3)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损失50万元以上的;(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于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达到特别巨大,又具有特别严重情节,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应当依照《决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伪造并出售同一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或者票面额不重复计算。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本罪的追诉标准时,充分考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罪的司法解释,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一种情形,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所谓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未取得有关税务主管机关颁发的发票准印证的单位以及个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和式样,非法私自印制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所谓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将自己伪造的或明知他人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出售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一次还是几次实施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只要发票份数累计达到25份以上,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对于既伪造又出售的,不得重复累计计算。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二种情形,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无论行为人是一次还是几次实施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只要发票票面金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
《刑法》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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