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反倾销公共利益欧盟-加拿大根据GATT/WTO规则,如果倾销产品对进口国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进口国可以对进口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为了平衡进口国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一些WTO成员在反倾销程序中引入了公共利益评估,其中欧盟和加拿大的做法具有典型意义。本文对欧盟与加拿大的反倾销公共利益评价标准及其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和比较,并提出了对我国的启示
欧盟反倾销公共利益的评价标准和适用
欧盟将反倾销公共利益称为共同体利益,其反倾销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了社会利益。根据本条规定,社会利益是否需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应在评估各方整体利益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包括国内产业、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应特别考虑消除有害倾销的贸易扭曲效应和恢复有效竞争的必要性。根据《欧盟反倾销法》第21条的规定以及欧盟反倾销机构在反倾销实践中对公共利益的解释,公共利益评估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I)社区产业利益
社区产业是反倾销措施的保护对象,社区产业利益在公共利益评估中占据最重要的地位。一旦确定共同体产业遭受了实质性损害,甚至共同体产业的生存受到威胁,通常会作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例如,在2000年从印度和韩国进口的PET薄膜反倾销案中,欧盟当局认为,如果不对进口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欧盟制造商将无利可图,并可能被迫关闭。反倾销措施将促进共同体产业的发展,并被认为符合共同体的利益
(II)用户的利益
产品用户是使用相关产品的制造商。反倾销税征收后,产品价格上涨,用户生产成本增加,对下游加工业产生不利影响。社区当局通常通过计算相关投入成本在最终产品价格中的比例来评估价格上涨对下游加工业的影响。与社区产业的利益相比,他们往往得出有利于社区产业的结论。例如,在1992年从中国进口的松香反倾销案中,用户的利益高于社区行业的利益。社区行业的**生产能力非常有限,许多行业都使用松香作为原料,如燃料、造纸、油漆等。咨询委员会认为,对松香使用者征收反倾销税的负面影响与社区松香行业获得的利益严重不相称,并决定终止对中国松香的反倾销调查
(三)消费者利益
反倾销税最终会变成消费者的负担,增加消费者的支出。同时,反倾销将限制从倾销国的进口,减少消费者的选择,并对消费者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然而,反倾销当局一直认为,消费者的最高利益是维持社区产业的生存,确保供应来源的多样化和竞争格局。因此,很少有人因为消费者利益受损而不征收反倾销税。例如,在1998年从中国、日本和韩国进口激光阅读系统的反倾销案中,反倾销当局认为反倾销税将导致出口商退出共同体市场,消费者的选择将受到严重限制,技术多样化和技术进步的好处也将丧失。在本案中,消费者的利益远远超过了共同体产业的利益,因此,反倾销案被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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