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抵押房产拍卖成交后的过户方法
时间:2023-07-04 10:22:51 33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对二次抵押的房屋进行拍卖的,竞拍人竞拍得房屋后,可以凭借法院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二次抵押房产要求

各银行对抵押房产的规定不尽相同,对房产的建成年代及所在区域会有相应的要求,比如对95年以前的房产,或一些远郊区县的房产限制较多,贷款成数较少。但对房产没有关于房龄、地域方面的限制,几乎能做抵押登记的房产,都可以根据当时市场同类出售房产的价格做出比较合理的评估,这样贷款人可以获得相对银行高的贷款成数。

以上就是有关二次抵押贷款及其办理条件流程的全部介绍。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知道,在北京,二次抵押贷款是可以实现的,甚至只要房产价值有余额,三次抵押贷款也是有可能实现的。但是在北京想要办理抵押贷款的朋友要注意,办理抵押贷款,最好还是走银行渠道,次要考虑北京能做房产二次抵押的担保公司,不要为了贪图低利息而冒很大的贷款风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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