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件的司法解释
时间:2023-07-02 19:53:59 2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九十二条[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雇用一人六个月以上的;

(二)雇用三人以上的;

(三)明知是逃离部队的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而雇用的;

(四)阻碍部队将被雇用军人带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构成逃离部队罪的要件有哪些?

构成逃离部队罪的要件有:1、主体要件:主体一般为现役军人;2、主观要件: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有逃避继续服兵役的目的;3、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兵役制度;4、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逃离部队罪的行为是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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