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定义、量刑】
时间:2023-06-11 08:04:53 2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解释】本条是关于煽动军人逃离部队、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的犯罪及其刑罚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两种犯罪行为:

(一)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犯罪。构成本罪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主观是故意犯罪,即有明确的要使军人脱离所在部队,不履行服兵役义务的目的。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煽动”是指宣传、鼓动的行为。煽动的方法多种多样,如发表演说,进行广播或者邮寄宣传材料、散发标语传单等。这里应注意将煽动行为与军人家属、亲友因确有困难,写信让服役的军人早日转业回家等情况区别开来,后者不能按犯罪处理。

3.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实施煽动行为、煽动多名军人或者军队的高级人员离开部队等情况。

(二)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的犯罪。构成本罪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即明知其所雇用的是逃离部队的军人。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行为。

3.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严重”是指雇用多名或多次雇用部队的军人等情况。‘

根据本条规定,对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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