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房地产公司由于未能按照合同即时出示《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致使业主不能按期收房。11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房地产公司被判将房屋交付业主,并支付43名业主违约金各两万余元不等。
2001年底至2002年初,王建等43人分别与碧青阁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碧青阁小区房屋。按照合同约定,碧青阁公司在2002年11月30日前交付房屋时应当出示《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当王建等43人按照约定去办理入住手续时,发现售房方并没有取得这个文件,房屋不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致使其无法按期入住。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之后,王建等43人将碧青阁房地产公司诉上法庭,要求该公司立即交付房屋,并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碧青阁房地产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支付业主违约金各两万余元不等。碧青阁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碧青阁公司与王建等43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按照合同约定,备案表是2002年11月30日前交付房屋的要件,在该要件未成就时,业主有权拒绝接受房屋。审理中,碧青阁公司出示的备案表标明的报送时间为2002年12月19日,加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的日期是12月23日。由此可以确定碧青阁公司在交付房屋时并不具备上述文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事实。而作为出卖人碧青阁公司获得了房屋备案表后,在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时,没有及时向买售人书面通知,致使业主至今无法入住其购买的房屋。对此,碧青阁公司除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全文68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