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监察法》的规定,对公职人员进行留置的,一般是需要对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所以是比较严重的。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纪检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申诉工作的职责是什么?
按照《控申条例》的规定,纪检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申诉工作的职责是:
(1)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2)向本级纪委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和问题;
(3)承办上级和本级纪委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其他事项;
(4)向本级纪委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律检查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问题;
(5)调查研究控告申诉工作情况,拟订控告申诉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下级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6)协调处理信访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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